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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储能补贴政策:用户侧储能0.2元/Wh+削峰10元/kW/次,产业项目最高3000万元

储能之音 2023年1月28日 7964

1月16日,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提出对于备案且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充换储一体化等项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用户侧储能项目参与削峰填谷需求响应还可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尖峰负荷削减量×10元/千瓦/次×重庆市全年电力需求侧响应次数。而且配置储能的用户企业,在有序用电中可享受“免于实施或靠后实施”的优待。

原文如下: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23〕4号
各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
为加快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和规模化发展,有效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推动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新型储能“削峰填谷”。对在新区备案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前后用户企业用电尖峰负荷实际削减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尖峰负荷削减量×10元/千瓦/次×重庆市全年电力需求侧响应次数,尖峰负荷削减量最大不超过储能装机容量。
第二条 鼓励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对在新区备案且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充换储一体化等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200元/千瓦时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新区备案、建成投运且参与电网调度的独立储能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三条 提高新型储能功能性收益。对新区配置储能的用户企业,根据储能装机规模及利用情况,在有序用电中可予以“免于实施或靠后实施”。
第四条 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按照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支持。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新型储能研发创新。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经认定,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自其设立年度起至第五年,每年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对单个项目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开放新型储能应用场景。支持社会主体在新区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数据中心、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储能相关设施,鼓励国有企业先行先试。
第七条 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两江新区作为气候投融资国家试点的优势,积极推动储能项目进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鼓励和引导气候投融资基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支持储能项目建设。
第八条 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集聚。支持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发展,对各类型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其他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给予支持,重大优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附则
第九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第十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仍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扶持期限内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项下同类支持。获得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新引进”指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在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并与两江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从重庆市外将工商和税务注册地迁入两江新区直管区域,完成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并与两江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投入;对“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本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等数据均以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获得本政策支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或者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政策解读
为加快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和规模化发展,推动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重庆两江新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专项政策》(渝两江管发〔2023〕4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双碳”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培育壮大绿色新兴产业的要求,推动新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能源供给新业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1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寸滩港等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江北嘴投资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共13条,包括正文8条、附则5条。主要针对新型储能在商业化初期面临的投资经济性不足、市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围绕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和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集聚两个方面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一)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从储能投资运营商的视角,一是支持新型储能“削峰填谷”,对在新区备案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前后用户企业用电尖峰负荷实际削减量给予补助;二是鼓励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对在新区备案且建成投运的用户侧储能、分布式光储、充换储一体化等项目,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补助,对独立储能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三是加强金融服务保障,积极推动储能项目进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鼓励和引导气候投融资基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支持储能项目建设。从储能用户企业的视角,对新区配置储能的用户企业,根据储能装机规模及利用情况在有序用电中可予以“免于实施或靠后实施”,提高新型储能功能性收益。从丰富储能应用场景的角度,支持社会主体在新区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数据中心、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建设储能相关设施,鼓励国有企业先行先试。
(二)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集聚。一是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比例支持;二是支持新型储能研发创新,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每年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支持;三是对各类型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及其他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给予支持,重大优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四、注意事项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仍在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扶持期限内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项下同类支持。获得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五、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
联系电话:(023)63943689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铜经信发〔202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为加快我区新型储能发展,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2〕209号)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区内新增及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垃圾焚烧电站等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对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10%,且储能时长在2小时及以上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每年按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条 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网调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独立储能电站,缓解高峰负荷供电压力,提升电网调节、新能源消纳和应急供电保供能力。积极推动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及提供辅助服务。对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每年按照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三条 优化保障消纳。积极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支持区供电公司与市电力公司对接,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四条 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对我区工商业侧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照光伏设施每年实际发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补贴。每年光伏设施发电量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放电量补贴。两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五条 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用于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第六条 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推荐新型储能技术装备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对获得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本区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七条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用地指标不足时争取通过全市统筹予以优先支持,支持新型储能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保障,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
第八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新型储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扶持。(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文字解读】《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2022年12月,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铜经信发〔2022〕63号),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提到要推进先进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的储能产业。我区储能产业链日趋完善,但由于电力市场化机制尚未成熟、光储项目回收周期长、用户对新型储能的安全和性能存在疑虑等因素,新型储能的应用及推广受到了较大制约。
二、政策目的
为积极推动我区新型储能发展,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铜梁区经济信息委联合区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提出了支持新型储能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连续4年按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
(二)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站参与电网调度。对参与电网调度的独立储能站每年按照建设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
(三)优化保障消纳。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
(四)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对我区工商业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照光伏设施每年实际发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补贴。
(五)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六)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对获得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本区储能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
(七)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化项目用地规划等审批服务,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
(八)重大项目支持。对新型储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四、实施日期
该政策拟于2023年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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