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菏泽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名单》的公示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字〔2021〕1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持续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落地见效,不断加大正面清单内企业的正向激励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据正面清单企业纳入条件、纳入程序、动态调整等工作要求,由各县区分局梳理上报,形成了《菏泽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总部研发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切实增强我省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增量配电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

关于对乐平市2023年第二批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公示(第二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75999/2024-08264 关于对乐平市2023年第二批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公示 (第二期)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4-18 访问量: 根据《乐平市2023年第二批中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乐府办字【2023】6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由

云南恒达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建水县年回收15万吨废旧铅蓄电池及铅再生建设项目”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管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对《云南恒达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建水县年回收15万吨废旧铅蓄电池及铅再生建设项目”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进行公示。    一、区域削减方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取途径     链接:ht

北京拉大峰谷电价差!重庆居民执行分时峰谷电价!

储能之音 2023年5月16日 8299

储能之音获悉,北京市发改委、重庆发改委分别发布关于峰谷价差和分时电价最新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原文如下: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进一步引导非居民用户削峰填谷,促进绿电消纳,支持电力系统安全平稳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本市现行分时电价机制运行情况,经研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gc@fgw.beijing.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55590403
4.传真电话:010-55590842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首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1.执行范围。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含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用户,下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在峰谷分时电价基础上执行尖峰电价。
2.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高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
平段时段:7:00-10:00;13:00-17:00;22: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其中:夏季(7、8月)11:00-13:00、16:00-17:00;冬季(1、12月)18:00-21:00为尖峰时段。
3.峰谷价比。一般工商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8:1:0.3,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8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70%(下同);大工业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二、其他事项
1.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申报用电峰谷电价价比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峰谷电价价比。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价比等。
三、有关要求
1.电网企业要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2.电网企业要密切跟踪本市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向我委报备。
3.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情况的通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现将《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以及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机制
(一)执行范围
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且具备分时表计计量条件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和居民充电设施用户。
(二)分时电价
1.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提高0.10元/千瓦时。
2.低谷时段:00:00—08: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降低0.18元/千瓦时。
3.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平段电价为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执行方式
用户自愿选择执行。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执行满一年后可申请退出,退出后仍可再次申请执行。
政策实施初期,为进一步增加居民的可选择性,2023年8月31日前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的用户,2023年9月30日前可选择退出。2023年9月30日前未申请退出的,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
(四)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二、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市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9:00在重庆两江假日丽呈华廷酒店组织召开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会。会议设听证会参加人22名,实到20人,实到人数超过本次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二,消费者代表即居民用电用户出席人数9人,超过听证会参加人实到人数的五分之二,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听证会上,听证会参加人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重庆市居民分时电价听证会的公告》(渝发改价格〔2023〕406号)中的两个听证方案及政策宣传等提出意见建议,经听证人认真研究,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如下:
(一)关于选择方案二的建议。17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选择方案二,认为该方案考虑了居民日常生活刚性用电需求,时段划分更科学、更人性化,更有利于引导削峰填谷和降低居民用电成本。已采纳。
(二)关于选择方案一的建议。1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选择方案一,认为该方案时段划分简单易记,适合上班族,且峰谷价差大,有利于接受。未采纳,理由: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倾向方案二;不符合大多数居民的生活用电习惯。
(三)关于首次选择执行的用户实行试用期的建议。个别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对首次选择执行的用户实行1—3个月的试用期。部分采纳。
(四)关于优化时段设置及价差幅度的建议。2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进一步调整方案二的低谷时段,将22:00—00:00调整为谷段,更有利于用户调整用电习惯。未采纳,理由:大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倾向方案二的时段设置,且22:00—00:00设为谷段,与电力系统负荷运行特性不符。
(五)关于加强政策宣传的建议。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多渠道多方式对分时电价政策和节电措施进行宣传。已采纳。
(六)关于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个别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对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已采纳。
(七)关于加强对低收入群体选择执行政策后予以关注的建议。个别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加强对低收入群体选择执行政策后的关注,尽量避免引发矛盾。已采纳。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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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关于大工业用电实行深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结合我市电网负荷特性,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的信号作用,引导有调节能力的大工业用户主动调整用电负荷,现就实施大工业用电深谷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用户在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期间0:00-6:00及22:00-24:00

政策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我省4月份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和代理购电价格表的通告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执行时间: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非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其中 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用电价格 代理购 电价格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电度输配电价 系统运 行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1、7-9、12月 高峰 其他月份 高峰 平时段 低谷  时段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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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施行!发改委印发《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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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3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3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林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支持内蒙古大力发展以绿色低碳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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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监管办不断提升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及风险防控水平

  随着电力市场建设建设的深入推进,电力市场经营主体范围广、交易品种多、时间跨度大、数据冗杂等特点愈加显著,电力市场运行对监管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时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山东能源监管办聚焦主责主业,结合电力市场监管需求,努力通过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为适应新形势能源监管要求,从2023年起,山东能源监管办创新工作方式,部署开展电力市场监测系统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