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 2020年4月14日 268

为贯彻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规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工作,提升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工作重要意义

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是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确保安全运营的前提下,可以向用户提供的尚未被预订的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注采等服务能力。公开剩余能力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进一步完善油气市场服务机制、强化信息公开监管的重要举措。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扎实做好剩余能力测算相关工作,建设与生产运行实际相协调、与用户开放服务需求相契合、与政府部门有效监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体系,提高管网设施利用效率,推动新时代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有效落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主体责任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剩余能力测算的责任主体,应当抓紧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剩余能力测算工作程序,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科学测算体系,多措并举,确保剩余能力测算结果客观、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建立剩余能力测算管理制度和具体开展测算工作时,应当与安全生产、应急保供等责任合理衔接,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好相关数据和档案资料的保存工作,不得编造、虚构或随意篡改剩余能力测算结果。

三、科学测算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以保障管网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和充分提供服务能力为原则,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有关监管要求等,基于油气管网设施及其附属基础设施的技术特性科学计算剩余能力。

在相关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有效核定油气管网设施能力,科学设置操作预留量等关键参数,积极构建合同化的服务管理体系,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规范剩余能力测算规则(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及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相关信息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布本企业油气管网设施能力、操作预留量、剩余能力及测算相关制度等,明确关键参数的取值和调整情况。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要求,于每年12月5日前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鼓励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剩余能力精细化管理,进一步细化公开周、日前、日间等剩余能力数据。

  五、强化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工作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剩余能力测算情况,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测算情况进行复核。对于不按照监管要求测算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或者剩余能力公开和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国家能源局将对主要油气企业总部剩余能力测算工作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请各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相关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并督促其同步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及公开等相关工作。

附件: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测算原则和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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