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0年3月5日 296

国能发监管〔2020〕5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

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月17日

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国家能源局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能源局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家能源局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

  (二)在电力监管现场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实施封存。

  第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八条 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第九条 对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物品、场所实施扣押和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

  (三)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七)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对扣押、查封的物品、场所,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物品、场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国家能源局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扣押、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第十一条 采取扣押、查封措施后,应当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扣押、查封的,作出解除扣押、查封的决定。

  第十二条 解除扣押、查封,应当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清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扣押、查封财物等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扣押、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表》,经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扣押、查封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扣押、查封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电力监管现场检查中,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认为有必要予以封存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至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实施封存时,对被封存的文件、资料加贴专用封条。

  第十五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国家能源局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章 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二)加处罚款。

  第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八条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前,应当先向生产经营单位送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书》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制作《行政强制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供电单位。

  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二十条 加处罚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处罚款前,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除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外,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二)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书》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国家能源局可以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制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批表》,并报请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国家能源局负责人签名,加盖国家能源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条 《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涉及案情疑难复杂、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实施行政强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强制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强制文书样式

国家能源局 / 国能发监管 查看更多
资讯

西藏仅69.2%!2024年3月全国新能源并网消纳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为引导新能源理性投资、有序建设,现将2024年3月各省级区域新能源并网消纳情况公布如下。 *蒙东地区监测结果包含锡盟特高压外送配套新能源利用情况。

资讯

吉林启动2024年新型储能项目入库工作

4月29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通知,启动2024年新型储能项目入库工作。通知明确,新型储能入库项目分为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应具备建设条件好且预计在2025年底前投产。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新型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发

资讯

河南能源监管办开展频繁停电常态化治理和供电可靠性现场核查工作

近日,为推进频繁停电治理工作常态长效,持续提升电能质量管理水平,河南能源监管办抽取三门峡市,开展频繁停电治理“回头看”和供电质量可靠性现场核查工作。 现场核查听取了地市供电公司关于频繁停电治理和提升供电可靠性工作的情况汇报,查阅了2023年以来企业出台的相关管理文件,询问了工作人员关于优化企业内部项目立项、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建立健全供电质量问题内部协同解决机制等工作情况,以及推行“设备主人制”管理

资讯

阳光集团涉嫌内幕交易,罚款2.3亿!

因涉嫌内幕交易海润光伏股票,ST阳光(600220)控股股东面临2.3亿元的罚单。   5月7日晚,ST阳光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近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阳光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海润光伏股票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会依法拟对阳光集团处以2.32亿元罚款。ST阳光表示,上述告知书涉及的拟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且涉及事项

资讯

山西能源监管办履行监管职责 助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4月29-30日,山西省能源局组织召开了2024年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试点项目评审会,对本年度山西省11个地市和企业上报的93个、总容量348万千瓦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逐项开展专家评审,山西能源监管办立足职责全程进行监管。本次评审坚持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不向220千伏电网反送电的原则,依托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和配电网承载力分析测算结果,从前期可行性、接入电网方案、经济性指标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了评分排序。

资讯

新疆能源监管办全力做好“五一”假期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

今年“五一”假期时间长,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项目建设持续推进,各类风险相互交织叠加。新疆能源监管办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节前印发《关于做好新疆区域2024年“五一”期间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督促各电力企业抗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强化应急值守和监测预警,严防责任失真失守失位,确保风险可控在控能控,全力保障全疆各族人民群众欢度“五一”

资讯

Mysteel早读:5月16座高炉计划复产,黑色期货夜盘飘红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骆铁军表示,从铁矿需求总量上看,虽然近年来我国粗钢表观消费量持续下降,但仍处于9亿吨以上的规模水平。近年来,受低碳转型发展需要,我国电炉炼钢发展势头加快。计划新建炼钢产能中27%为电炉,合计1.1亿吨左右。预计2035年我国电炉钢产量比例将达到30%。下一步,钢协将继续配合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组织行业做好“铁资源开发计划”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快国内铁矿资源开发。 ◎据Mys

资讯

集团公司召开“沙戈荒”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进会

5月9日,集团公司召开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进会,总结经验,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余兵出席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树臣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一项重大任务,清洁能源规模化发展是集团公司低碳转型发展的重要路径,各级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站位,扎实推进“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资讯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6月1日起施行

● 本报记者 刘杨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5月8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对电力市场监管对象进行了完善,并对监管内容做出优化调整。《办法》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将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明确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电力交易主体增加售电企业、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同时,根据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

资讯

山西省能源局组织召开2024年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试点项目评审会

据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消息,4月29-30日,山西省能源局组织召开了2024年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试点项目评审会,对本年度山西省11个地市和企业上报的93个、总容量348万千瓦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逐项开展专家评审,山西能源监管办立足职责全程进行监管。本次评审坚持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不向220千伏电网反送电的原则,依托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和配电网承载力分析测算结果,从前期可行性、接入电网方案、经济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