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储运库丨2月第1周政策速递

储能之音 2024年2月2日 25089

编辑 |梅罗

对于储能行业而言,政策是行业发展的指南针,也是行业最为关注的领航图。自本周起,「储能之音」将以周为单位,定期汇总储能领域最新的政策动态(进入公众号菜单栏,点击政策储运库即可查看政策全文),并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各省储能相关政策的政策资源库。希望借此,为行业提供最直接的行动指南与价值参考。

据「储能之音」统计,本周共出台10条行业相关政策。

  • 永康市预计到2025年可新增新型储能超过11万千瓦。

  • 河北省明确独立储能项目充放电价格政策,建立容量电价激励机制。

  • 北京进一步规范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程序。

  • 浙江省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

  • 汕尾市明确到2025年,全市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力争达到100万千瓦左右。

  • 山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公布储能电站一次、二次调频市场试运行情况。

  • 7. 陕西力争到2025年,并网新型储能总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

    详情如下:

    01

    1月12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驻马店市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

    其中包括5部分:优化升级网络基础设施、提升算力应用水平、推进融合基础设施深度赋能、突破发展重大创新基础设施、强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在优化升级网络基础设施上,支持算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储能设施。鼓励超算中心、智算中心、新型数据中心等因地制宜配置储能设施,提升电力自平衡能力;对配套建设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储能设施的,市、县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省级奖励政策。

    02

    1月1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绵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方案表示:重点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加快城乡电源电网、油气管网及储能设施建设改造,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统筹布局电源、电网、用户侧储能设施,打造稳定可靠的储运调峰体系。规划建设江油、北川抽水蓄能电站。支持电力用户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推动建筑用能清洁低碳化。积极建设分布式能源、配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有利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基础设施。

    03

    1月17日,浙江永康政府发布了《永康市新能源发展规划(2023-2025)》。

    其中指出,到2025年,预计可新增新型储能超过11万千瓦。

    到2025年,推动150余家企业制定工商业用户侧储能方案设计,用户侧储能规模超过100MW/200MWh。鼓励新能源电站配置电源侧储能,到2025年电源侧储能达到5MW/10MWh,按照10%的装机配置。

    此外,推动电网侧储能合理配置,根据永康市电网建设现状及规划,在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分布式光伏集中开发、调峰调频困难和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电网枢纽站点及关键节点区域,科学配置新型储能。

    04

    1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其中提出,完善新型储能产业标准体系。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新型储能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相关地方标准给予优先立项。

    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推动新型储能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机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聚焦新型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各类应用场景,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生产经营战略,引导企业应用新型质量管理体系。

    05

    1月27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表示,参与竞争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MW、满功率持续放电时长不低于4小时2024年1月1日前省级批复的电网侧独立储能项目可放宽至不低于2小时

    在容量规模方面表示,2024年参与竞争的独立储能容量规模为河北南网3GW,冀北电网2.7GW。

    在容量电价标准方面: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容量电价上限为100元/千瓦·年。2024年5月31日前并网发电的,年度容量电价按100元/千瓦(含税、下同)执行;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并网发电的,容量电价逐月退坡,年度容量电价标准分别为90元/千瓦、80元/千瓦、70元/千瓦、60元/千瓦;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网发电的,年度容量电价按50元/千瓦执行。

    06

    1月29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联合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电站,是由若干个利用储能介质从电力系统吸收、存储、转换和释放电能的储能系统及辅助设施组成并集中布局的电站。不低于5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5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规划、备案、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具备电力储能系统特性且能量100千瓦时以上的分散式电化学储能装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功率5兆瓦及以上新型储能电站(不含用户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的质量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07

    1月2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

    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

    春秋季(2-6 月、9-11 月,共 8 个月)峰谷时段调整为高峰、平段、低谷等三个时段。其中,高峰时段共7 个小时,平段时段共7 个小时,低谷时段共10 个小时。

    夏冬季 ( 1、7、8、12 月,共 4 个月)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等四个时段。其中,尖峰时段共4 个小时,高峰时段共7个小时,平段时段共3个小时,低谷时段共10 个小时。

    同时,调整峰谷浮动比例,浮动比例以平段电价为基础,平段电价包含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 (不含容 (需)量电价)、i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大工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阶段执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8

    1月31日,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汕尾新型储能发展规划(2024—2030年)(征求意见稿)》

    明确到2025年,在发展抽水蓄能电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汕尾市新能源并网消纳、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用户侧等需求情况,全市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力争达到100万千瓦左右,实现新型储能由示范应用进入商业化应用初期并向规模化发展转变。全市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氢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新型储能技术得到应用示范,电化学储能全产业链体系日趋完备,共享储能等商业模式基本成熟,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水平提升,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

    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多元化发展。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充分成熟,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市场机制、政策体系、商业模式成熟完备,与电力系统各环节深度融合发展,基本满足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需求,对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09

    1月31日,山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布了《山西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情况公告》(以下简称《情况公告》)。

    《情况公告》显示,山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于11月15-30日和12月21-27日,组织2 座储能电站开展了两轮次的一次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调电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市场主体一次调频性能逐步提升。两座储能电站的性能指标平均值分别由最初的0.23和1.41逐步提升至1.92和1.99。

    与此同时,储能参与一次调频仍存在待改善问题,主要问题有二:其一,调频性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二,出现一次调频错误动作情况较多。试运行期间两座储能电站错误动作次数分别为2615次、6162次。

    《情况公告》还指出,山西电力调控中心在12月29日选取某储能电站为试验对象开展二次调频性能指标测试

    根据现场试验结果,储能电站的调节速率指标K1保持在1~2之间,满足试验预期目标;调节精度K2指标在AGC调频指令小阶跃变化时测算为0.1;响应时间K3指标测算结果均满足试验要求。

    下一步,山西电力调控中心将加快推进主站独立储能AGC自动控制模块建设,预计将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程序开发和部署,后续将尽快开展在线调试和调电试运行等工作,服务储能电站参与二次调频市场。

    10

    近日,陕西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陕西省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5 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其中指出:到2025年,新型储能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力争并网新型储能总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

    培育壮大压缩空气、液流电池储能等新型储能。在750千伏夏州、蒲白等缺乏转动惯量支撑的供电区探索发展压缩空气储能、重力储能等新型储能。

    鼓励独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发挥调峰顶峰作用,全年完全调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260次,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交易机制按相关市场规则执行。

    鼓励新能源企业通过容量租赁方式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租赁容量视同其配建容量。鼓励新能源企业和独立储能企业签订5-10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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