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零售电量、电价合同分配工作的通知
按照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场主体在年度、月度交易中,均应按照燃煤、燃气机组3.6:1配比比例申报和出清,为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零售电量、电价分配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年度分月交易合同调整。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需按照《关于2021年售电公司电量电价分配调整的通知》要求,月度增量交易前,完成年度分月交易零售电量、电价调整工作,分配电量需严格按照燃煤、燃气机组3.6:1配比比例,逾期未调整的将默认按原分配电量、电价结算。
月度增量交易合同分配。售电公司应统筹考虑零售用户次月用电需求后开展月度增量交易申报工作。待月度增量交易结果下发后,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增量交易零售电量、电价分配工作,分配电量需严格按照燃煤、燃气机组3.6:1配比比例。
天津电力交易中心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