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建设光伏项目,促进新能源加速发展
9月2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公开征求对《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意见指出创新推动能源低碳转型,促进新能源加速发展。简化新能源项目备案手续,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实施无条件备案。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推进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建立清洁能源基地多能源品种协同开发机制,统筹开发主体,建立完善多能互补一体化规划、一体化审批(或备案)、一体化建设流程,统筹多能互补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时序。
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建设。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小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推动“隔墙售电”工作落地。
建立健全能源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促进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适应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煤电与新能源发展更好的协同。进一步鼓励并优化能源企业与主要用户间的长期协议机制,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同时,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包括国企、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规范治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梳理并剖析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入推进实质性审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以及市场价格,不搞专场交易、破除行政壁垒,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全文如下:
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新形势,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整合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流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等事项,让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
(三)推行许可告知承诺制
推行能源领域许可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等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适用对象、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后,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大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加大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为全国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切实加强能源领域科学监管
(一)加快完善能源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的能源监管职责。健全监管规则,及时查找监管漏洞,加快制定、修订、更新监管法规文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针对2013年以来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等监管办法,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推动落实电网企业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主辅分离、厂网分离,建立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年度报告机制。加强竞争性环节市场秩序监管,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加强市场运营机构监管,针对市场运营机构的交易组织、公告发布、结果出清、信息披露等环节出具监管报告,保证市场运营过程的公开透明。实施阳光监管,健全并公开监管标准,压缩监管执法的弹性空间,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切实推动有关单位及时、规范、详尽地披露市场信息。
(三)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和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依据信用风险高低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高风险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
(四)健全完善信用监管
扎实做好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信用风险分析预警等工作,完善信用承诺、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制度及措施。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产能替代、财政性资金补贴、新能源并网接入、电力市场交易、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电力工程建设等重点监管领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运用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多方协同大力提升能源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
(五)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
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动实现能源监管事项一体化、数据支撑一体化、业务协同一体化、运营管理一体化、安全保障一体化。加强能源监管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提升能源监管智能化水平。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优化提升支撑能力,围绕行政许可、行业规划、项目审批、市场运营、安全管控等能源行业重点监管业务需求,开发完善配套功能,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力度。
(六)积极探索提高协同监管能力
结合能源行业监管需要建立条块结合、区域联动、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在能源领域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减少执法扰民,提升监管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联合调查机制。